其一,集中地方权力于中央。
具体表现为废除元朝行省制,在地方设“三司”,即布政司:洪武九年(1376)分全国为十三承宣布政使司,每司设左、右布政使,为一省的行政长官。
宣德后因军事需要,增设总督、巡抚等官,权位比布政使高。
其后,布政使的职权渐小,至清代仅为督抚的僚属,专管一省的财赋和民政。
康熙六年(1667)后,每省仅设布政使一员,不分左右,为从二品官。
布政司俗称藩司,布政使俗称藩台;都指挥司:五代宋元时期即有都指挥使,均为统兵将领。
明朝设都指挥使司,掌一省的军政;按察司:唐景龙二年(708)置十道按察使,分察各地。
开元二十二年(734)改称采访处置使,后又改为观察处置使。
宋以诸路转运使兼按察,专主巡察,别有提点刑狱官。
元置提刑按察使,后该为肃政廉访司。
明朝仍建提刑按察使司,以按察使为一省司法长官。
清朝沿用。
又名臬司。
俗名臬台、廉访。
清末改为提法使。
三司分别掌管军政、行政和财政,并分别隶属于中央有关部门。
其二,集中央权力于皇帝。
具体表现为废除丞相制,权分六部。
宰相在我国封建社会中央集权制度内部可发挥双重作用:既可以辅佐皇帝,帮助皇帝处理政务,决策机要;也可能因权力过重而威胁君权,造成深刻的君相矛盾。
明太祖废除宰相制度后,固然可解决君相矛盾,但必然导致皇帝负担加重,军国大事均由皇帝个人裁决,难免偏颇、草率。
明太祖采取的补救措施即设立内阁。
“内阁的出现”一目,主要叙述明太祖废除宰相制度后设立内阁制度。
如前所述,明太祖忌大臣权重,自洪武十三年杀胡惟庸后,不设宰相。
但“政皆独断”却又造成政务丛集于一身的矛盾。
据统计,洪武十七年(1384)9月14日至21日,内外诸司奏事札达1 660件,共3 391事,即朱元璋平均每日要处理奏章207件、411事,以致“星存而出,日入而休遇到大事,更深感“密勿论思不382)置诸殿阁大学士,收阅奏章,批发文稿,协助皇帝办理政务。
永乐初年,选翰林院讲读、编撰等入阁,参与机务,称内阁,无官属。
明中叶以后,职权渐重,兼领六部尚书,成为皇帝的最高幕僚兼决策机构。
后内阁地位日益提高,万历年间的首辅张居正更是权倾朝野。
尽管内阁权力日盛,但毕竟不同于宰相制。
后者宰相被制度赋予决策大权,其地位十分巩固。
但内阁只是皇帝的侍从咨询机构,并无决策权。
虽有内阁大学士大权在握的现象,但其权力并不来自于制度、职位,而来自最高统治者的个人支持与信任。
一旦失宠,地位便一落千丈。
因此,尽管有人认为首辅即变相重设的宰相,但权力与前代已不可同日而语,更谈不上制约皇权。
“军机处的设立”一目,主要叙述清代加强君主专制的情况。
清朝是一个以满洲贵族为主体而建立的封建朝代。
满族原居东北白山黑水之间,在入关取代明朝以前,虽已建元立国,但社会发展阶段较之关内汉族要低得多,体现在政治制度中,那种带有奴隶制或早期封建制的贵族军事民族色彩的内容,直到入关后相当长时期里,仍在中央决策系统中起着一定的作用。
君主专制政体很不完善,君臣之间并没有明确的制度化的权力界限,议政王大臣会议成为事实上的最高权力机关。
这是清朝初期满洲亲贵大臣们商讨并决定军国大事的一种重要形式。
除了决策外,还往往兼有参与政务的职能,但又不属于具体的执行机构。
这与它在关外初建时,政事简单,且军政不分有重要关系。
康熙帝亲政后,以国史院、秘书院、弘文院内三院为内阁,设大学士,参与军政机密。
又在故宫乾清宫西南角设立内廷侍候皇帝的南书房,内阁和南书房都在一定程度上分散议政王大臣会议的权力,皇权得到加强。
雍正年间用兵西北,以内阁在太和门外,恐机密泄露,七年(1729)设军需房于隆宗门内,迁内阁中谨密者入值缮写。
因地近内廷,便于召见。
十年(1732)更名军机处,以亲王、重臣充任称军机处行走,位卑者称学习行走,俗称小军机。
军机之首称领班,总揽一切。
军机处除处理机务外,凡特旨简放大员,皆由军机大臣开单请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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