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种是近代颇为流行的社会契约论。
这种观点认为,在国家产生以前人们处于自然状态中,并拥有一些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由于人们在自然状态中生活不方便或不安全,为了生活得更好,因而相互订立社会契约,交出自己的部分权利,由此组成了国家。
由此可见,国家实际上是自然状态下的人们按照理性原则形成的社会契约。
这种观点的言下之意是,国家的主权来自人民,国家应该为人民服务。
因此它成了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统治的重要思想武器。
但它只是一种合乎情理的假设,却缺乏历史事实的根据。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国家是争权夺利的产物,最典型的是马克思主义的看法: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在国家产生之前,社会处于原始社会末期的氏族社会阶段,氏族成员之间休戚与共、完全平等,实行原始民主。
但随着氏族之间的联合或兼并,氏族扩大为部落、部落联盟,原有的管理体系已难以适应新的形势;另一方面,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氏族成员之间的利益急剧分化,矛盾加剧,氏族社会原有的公共权力及其组织体系失去了权威性,社会面临解体。
这时候,处于优势地位的一方(即马克思主义所说的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就创立了国家。
这就是恩格斯所说的:“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该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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