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单位同意休探亲假。
探亲假,是指职工享有保留工作和工资而同分居两地的父母或配偶团聚的假期。
根据劳动法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往返路费应由所在单位承担。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往返路费应由所在单位承担。
如因工作需要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休假一次,假期为45天。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休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往返路费,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30%部分,应由用人单位负担。
另外,用人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职工探亲路程假。
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应在休假期间探亲;如休假期较短,可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可以看出,已婚职工仍然享有探望父母的探亲假的权利,只不过是每4年享受一次。
赵某所在单位以赵某已在本地结婚为由剥夺其享受探望父母的探亲假的权利,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应予纠正 内容来自网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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